你道的虚拟洗钱陷阱犯罪不知致命三种货币
最近几年,虚拟货币俨然成为电信诈骗的"新宠"。作为一名从事经济犯罪研究多年的专业人士,我见过太多受害者被这种新型犯罪手段骗得血本无归。今天,我就来为大家剖析这种犯罪行为的三种典型情形。 记得去年处理过一个案件,诈骗者利用虚拟货币平台,将骗来的资金像变魔术一样转移得无影无踪。这种"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"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的新帮凶。简单来说,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诈骗提供资金转移服务。说实话,这种行为比传统的洗钱手段更加隐蔽,也更难追踪。 2021年"两高一部"出台的《意见(二)》确实给这类犯罪戴上了紧箍咒,但犯罪分子也在不断进化他们的手法。就像打地鼠游戏一样,我们刚堵住一个漏洞,他们又钻出新的花样。 在司法实践中,我们发现要准确认定这类犯罪,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点: 首先,要看转移的资金是否符合犯罪所得的三大特征。我曾经经手一个案子,诈骗者声称被害人的钱是用来炒股的,但实际上这些资金根本就没有进入股市。这种明显具有财产性、违法性和确定性的资金,就是典型的犯罪所得。 其次,诈骗是否得逞至关重要。这就像足球比赛中的越位线,必须准确把握。我们采用"失控说"作为判断标准,也就是说,当受害人完全失去对资金的控制时,诈骗才算完成。在这之前提供帮助的行为,就是诈骗的共犯;之后的行为,则属于掩饰犯罪所得。 最后,还要看帮助者的主观故意。这里有个很微妙的区分:如果帮助者明确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,那就是共犯;如果只是知道对方在搞网络犯罪但不清楚具体内容,那就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,这类犯罪主要呈现三种形态: 第一种是"事后帮助"型。就像我经手的一个案例,诈骗完成后,有人专门负责把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。这种情况下,定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合适。 第二种是"中途加入"型。有个典型案例是,诈骗过程中,有人通过加密通讯软件与诈骗者达成默契,主动提供虚拟货币账户。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诈骗共犯。 第三种是"稀里糊涂"型。有些人明知对方在干坏事,但具体干什么不清楚,就提供虚拟货币服务。这种就应该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 从我们办案的经验来看,预防永远胜于治疗。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大家: 1. 对"稳赚不赔"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,天上不会掉馅饼。 2. 当有人要求你通过虚拟货币转账时,一定要多留个心眼。 3. 投资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,不要轻信网络上的"投资专家"。 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虚拟货币虽然给犯罪提供了新的工具,但只要我们掌握规律,依然能够精准打击。同时,提高自身防范意识,才是避免上当受骗的最好方法。虚拟货币犯罪的"七十二变"
认定犯罪的三把"密钥"
三种情形下的法律利剑
给投资人的忠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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